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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465号

刘金玲与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玲,燕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65号原告刘金玲,女,生于1973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燕小龙,男,生于1980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玲诉被告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玲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金玲负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