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65号原告刘金玲,女,生于1973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燕小龙,男,生于1980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玲诉被告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玲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金玲负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