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11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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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11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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