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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311号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11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