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特008号
申请人:叶文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建,衢州市樟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黄国群。
申请人:周美莲。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文花与申请人黄国群、周美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文花与黄国群、周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2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国群归还申请人叶文花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分别支付付款日以前的利息,2016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全部利息;
二、申请人黄国群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赔偿申请人叶文花代理费损失5000元;
三、申请人周美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申请人黄国群、周美莲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申请人叶文花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丽芳
书 记 员 童 俊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