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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351-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孙连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孙连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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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于璇。被执行人孙连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法经纶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法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