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熊巍,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家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喻国根,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曹桂仙,女,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曹桂珍,女,布依族,1955年5月16日出生,家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熊巍与被执行人喻国根、曹桂仙、曹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桂珍与朱忠伦于1980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7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国根、曹桂仙、曹桂珍、朱忠伦与曹桂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50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喻国根、曹桂仙、曹桂珍、朱忠伦与曹桂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胡志华
审判员 杨安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