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占录,男,1949年8月1日出生,于左云县,身份证号码142130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左云县马道头乡庄家店村,捕前住左云县云兴北大街木材公司家属院。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左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占录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晋0226刑初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庄占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庄占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庄占录于2002年开始上访,反映其在左云县马道头乡水磨湾煤矿担任副矿长期间,煤矿拖欠其工资问题,经县、乡领导协调,给付其所欠工资10000元及生活困难补助16000元,庄占录于2003年4月3日出具了再不纠缠和上访保证书。2002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告人庄占录所承包的部分耕地实行了退耕还林,并按规定领取了退耕还林款。被告人庄占录于2005年开始以退耕还林地多退少补、退耕还林地变荒地及煤矿拖欠工资为由多次上访、非访,大同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转函要求左云县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12年7月24日,经庄占录同意,马道头乡政府与被告人庄占录就其上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由马道头乡政府给付庄占录水磨湾煤矿欠发工资、退耕还林占地问题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庄占录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认可对上访所反映的原水磨湾煤矿欠发工资、2012年以前退耕还林等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并对解决结果表示满意,保证再不因前述问题上访。同时,马道头乡政府对庄占录出具了息诉罢访告知书。但此后,庄占录就退耕还林问题继续上访、非访。并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非访相要挟,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10月9日六次向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5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左云县马道头乡人民政府报案材料证明,马道头乡庄家店村民庄占录从2002年开始上访反映其在水磨湾矿副矿长期间煤矿拖欠其工资问题,经乡政府派工作人员调查,于2003年4月给其支付26000元解决。庄占录又在2005年开始上访反映其土地退耕还林多退少补问题,并多次到县、市、省、北京上访,曾因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两次,被左云县公安局多次拘留。后在乡政府已给其作出处理的情况下,仍以上访、非访为由要挟乡政府。庄占录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9日分六次向马道头乡政府索要人民币54500元。2、证人马道头乡工会主席徐兵的证言证明,庄占录上访反映的工资问题已解决了。庄占录反映的退耕还林问题,已经足额给付。根据村委会和林业局的政策当时也应该在2012年7月24日给其彻底解决并写下了息诉罢访保证书。2015年6月16日上午,庄占录又来到乡政府,要求解决耕地问题。庄占录说退耕还林欠他150万,就向乡政府要钱,后来经过协商给5万元就不非访了。当时乡政府没有钱,到7月24日,庄占录又来要钱,写下5万收据把钱给他打在卡上了。2014年10月20日,当时北京开会,怕其到北京上访,经与庄占录协商,给了2000元。2015年3月13日庄占录到北京上访,接不回来,要了500元路费。2015年6月24日庄占录以生活费向乡里索要了500元。2015年7月10日庄占录又一次去了北京上访,不回来要了500元路费。2015年中秋节前,庄占录又一次到北京上访,做工作不给钱不回来,当时答应给1000元,10月9日庄占录来乡政府拿走的。每次给钱庄占录都打了收条。3、证人马道头乡副书记贾文斌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6日上午,庄占录要求解决耕地费用37.5亩,每亩56000元,合150万元。后来经协商要到5万元,2015年年底前不非访。在6月24日上午,庄占录再次来到乡政府,写下了5万元的收条。经其请示书记、乡长同意办理手续,后收条放财务室,因当时钱不够,没能支付。过了一段时间庄占录从财务室将写的收条要走。后于同年7月24日庄占录又写5万元的收条,由乡里支付。4、证人马道头乡武装部部长(分管林业)郭建忠的证言证明,庄占录从2002年退耕还林15.4亩,期间一直享受国家补助,2015年享受补助款1386元(每亩90元)。庄占录从2004年退耕还林8亩,期间一直享受国家补助,2015年享受补助款720元(每亩90元)。2002年以后,庄家店村民在乡里统一指导下,退耕还林的土地都种植的是柠条,庄占录的退耕还林地也都种植柠条,没有变为荒地。5、证人马道头乡原分管林业副乡长康禹的证言证明,2002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国家规定退耕还林计算面积为每亩666平方米,庄家店村以当地习惯小亩计算面积,所以在计算耕地亩数全部按照小亩的70%计算,并以此面积享受了国家的补助。2005年,庄占录反映其退耕还林亩数大梁12亩,南洼10亩,并要求以此发放补助。2005年秋天,其与陈海权(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王宏宇、高生堂(村党支部书记)、庄占录本人共同实地测量了庄占录位于大梁、南洼的耕地,实际测得大梁亩数为8.48亩,南洼6.59亩,共计15.07亩。因此,并未少发给庄占录退耕还林补助。6、证人马道头乡党委书记张生贵、马道头乡乡长贾宏泓、马道头乡财政所所长马贵权、马道头乡副乡长袁志雄、马道头乡副乡长陈建军、马道头乡会计张永奇、马道头乡纪委书记席日忠的证言及马道头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证明,2015年7月27日,马道头乡开党政联席会议,其中第7项会议议程是研究信访事项。乡主要领导讲庄占录反映的问题都解决了,庄占录写了息诉罢访书。近两年,又多次到乡、县、北京上访,通过进京上访给政府施压,让政府给解决无理诉求,花在其身上的信访维稳费用非常高。庄占录提出要150万元,如果给5万元就保证不再非访。经过参会人员一致讨论决定,为解决庄占录到北京非法上访问题,以乡救济款的名义救济庄占录5万元,打卡支付。7、被告人庄占录供述,我是于1998年开始反映我在水磨湾煤矿当矿长是拖欠我工资问题开始上访的。工资问题大约是2012年解决的,包括我在反映问题期间的误工费和银行的利息,总共给了30万元。2002年至今给了15.4亩的退耕还林补助。从2004年至今还享受了8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他们违背已在册耕地原承包面积的原则,差我6.6亩,还有南山6亩没有给。2001年退的38亩土地没有给。2001年马道头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理由,将我承包合同中的耕地变为荒地,拒绝归还承包经营权,这个问题国家有督办文件,要求马道头乡政府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山西省委信访局、大同市委信访局都有文件。马道头乡政府给我钱的时候,我都打过条子。不是我主动要的,是上级部门要求给的。2011年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大同市委信访局都下发过文件,对我反映的问题让县政府、乡政府给处理。文件在家里保存。8、庄占录2003年4月3日出具保证书的内容为,经县乡领导协调下,其同意一次性给付26000元,其中10000元工资,另外根据其生活困难给予照顾16000元。保证今后再不纠缠和上访告状。9、庄占录2003年4月14日收款条证明,其收到水磨湾煤矿工资款1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款16000元,共计26000元。10、马道头乡庄家店村委会提供的庄占录土地承包明细表证明,庄占录自留地共计10.5亩,其中八沟湾2.5亩、英圪塔山5.5亩、场拌2.5亩。承包地22亩,其中大梁12亩、南洼10亩。11、左云县马道头乡庄家店村民委员会关于庄占录退耕还林和土地承包的情况说明证明,庄占录所持1994年左云县承包土地合同书中标记的大梁12亩、南洼10亩,是按当地传统小亩登记的。按国家标准计量亩(每亩666平方米),实地丈量面积分别为8.48亩、6.59亩。国家退耕政策要求按土地实测面积即国家标准亩兑现钱粮,所以给庄占录发放15.4亩退耕补助,已完全享受了国家政策;庄占录所持的1994年左云县承包土地合同书中标记的自留地,英圪塔山5.5亩,自留地场拌2.5亩,共8亩,已于2004年退耕还林完全享受了国家补助。自留地八沟湾2.5亩没有退耕还林,现自己耕种;庄占录所持有的1994年土地承包合同(二轮承包)书存根,与村委会、乡政府所存原件不符,村委会、乡政府所存原件均没有南山6亩。12、2015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发放名单证明,庄占录领取了2015年退耕还林补助款。13、左云县马道头乡人民政府及左云县林业局关于庄占录上访问题的答复、左云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庄占录2005年8月31日信访诉求的答复、马道头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证明,庄占录多次上访,左云县马道头乡人民政府、左云县林业局、左云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庄占录上访的煤矿工资问题、退耕还林问题及土地承包问题给予了答复。14、庄占录2012年7月24日的收款条证明,庄占录于2012年7月24日收到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处理反映马道头水磨湾矿欠发工资、退耕还林地问题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15、庄占录2013年4月19日的收款条证明,其收到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人民币10000元。16、左云县马道头乡人民政府息诉罢访告知书证明,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于2012年7月24日告知庄占录,马道头乡党委、政府与庄占录、李二英夫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庄占录、李二英夫妇反映的原马道头乡水磨湾煤矿拖欠的工资、2012年前所有退耕还林地问题进行一次性解决处理,今后不再反悔和纠缠,从此息诉罢访。庄占录同时出具息诉罢访承诺书。17、息诉罢访承诺书证明,庄占录于2012年7月24日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内容为上访反映的水磨湾矿欠发工资、2012年以前退耕还林以及上访误工等问题,经与马道头乡政府共同协商,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对解决结果满意。并保证今后不再因前述问题上访。18、庄占录2015年7月24日收款条的内容为,今收到马道头乡政府暂时停止“非访”救助费50000元。(一辈子不“非访”)19、马道头乡救助款发放花名表及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马道头乡政府以救助款名义打入庄占录卡号为2600005938720889101人民币50000元。20、庄占录2014年10月20日收款证明的内容为,马道头乡政府侵占庄占录土地不赔,克扣13.1亩土地,补偿费不还,造成庄占录、李二英上访,误工费没赔,暂借现金2000元,赔偿后归还,不赔不还。21、庄占录2015年3月13日收款条的内容为,今收到马道头乡政府救助款现金500元。22、庄占录2015年6月24日收款条的内容为,今收到马道头乡政府支助庄占录生活困难、土地赔偿上访救助金500元。23、庄占录2015年7月10日取款条的内容为,今有庄占录去北京不回,要款500元,经请示贾书记给予办理。经办人王军亿,取款人庄占录。24、庄占录2015年10月9日收款条的内容为,今收到进京上访要求赔偿,给现金1000元就回家,否则不回。25、左云县公安局马道头派出所关于进京劝返庄占录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至今,庄占录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马道头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助马道头乡政府多次劝返庄占录,在劝返工作中庄占录每次提出要钱才肯返回。2015年3月13日劝返时向乡政府索要500元、2015年7月10日劝返时向乡政府索要500元、2015年9月25日劝返时向乡政府索要1000元。2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1)第196504号训诫书、左云县公安局左公(治)决字(2011)第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庄占录于2011年12月13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附近上访,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公共秩序被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左云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14日决定对庄占录行政拘留9日。27、左云县公安局左公(治)决字(2012)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庄占录于2012年4月8日通过电话对店湾镇西沟村上访组织者乔三女及二十名村民煽动进京越级上访,被行政拘留15日。2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左云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00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庄占录于2015年5月29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10日。2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庄占录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庄占录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左云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一份证明,左云县人民政府与退耕户庄家店村庄占录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将庄占录英圪塔山、场拌8亩耕地退耕还林。2、山西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及现金补助证证明,庄占录8亩退耕还林地已享受国家补助。3、大同市信访局2005年6月15日信访转送单、国家信访局访复字(2011)3467号转送告知书、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晋信(2013)访字1-12116号来访事项转送单、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晋信访转(1)字(2014)4-10151号来访事项转送单,证明庄占录多次以退耕还林未补偿、耕地荒废十几年等上访,大同市政府信访局、山西省政府信访局均要求左云县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接待处理。4、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0)2644号投诉告知书证明,庄占录重复投诉,不再受理。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如下:1、左云县马道头乡人民政府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庄占录于2002年开始上访反映其在左云县马道头乡水磨湾煤矿担任副矿长期间,煤矿拖欠其工资问题。庄占录2003年4月3日出具的保证书与庄占录2003年4月14日的收款条相互印证了经县、乡领导协调,给付庄占录水磨湾煤矿所欠的10000元工资及16000元生活困难补助款,庄占录出具了再不纠缠和上访保证书的事实。2、左云县马道头乡庄家店村民委员会关于庄占录退耕还林和土地承包的情况说明、马道头乡庄家店村委会提供的庄占录土地承包明细表、2015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发放名单、证人马道头乡原分管林业副乡长康禹的证言、证人马道头乡武装部部长郭建忠的证言及被告人庄占录提供的左云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山西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及现金补助证证实,2002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告人庄占录所承包的部分耕地实行了退耕还林,并按规定领取了退耕还林款。3、庄占录2012年7月24日的收款条、2013年4月19日的收款条与被告人庄占录供述“工资问题是2012年解决的,总共给了30万元”,证实当时一次性处理,马道头乡政府共计给付庄占录30万元。庄占录2012年7月24日的收款条、马道头乡人民政府息诉罢访告知书与庄占录2012年7月24日出具的息诉罢访承诺书相互证实了2012年7月24日,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与庄占录就水磨湾矿欠发工资、退耕还林占地补偿进行了一次性处理,庄占录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承诺上访所反映的原水磨湾矿欠发工资、2012年以前退耕还林等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对解决结果满意,保证再不因前述问题上访。4、庄占录出具的山西省信访局晋信(2013)访字1-12116号来访事项转送单、山西省信访局晋信访转(1)字(2014)4-10151号来访事项转送单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左云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5)00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左云县马道头乡人民政府及左云县林业局关于庄占录上访问题的答复、左云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庄占录2005年8月31日信访诉求的答复、马道头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证实庄占录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就退耕还林问题继续多次上访、非访,相关部门多次给予答复。5、证人马道头乡党委书记张生贵、马道头乡乡长贾宏泓、马道头乡政府副书记贾文斌、马道头乡财政所所长马贵权、马道头乡副乡长袁志雄、马道头乡副乡长陈建军、马道头乡会计张永奇、马道头乡纪委书记席日忠、马道头乡工会主席徐兵证言及马道头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与庄占录2015年7月24日的收款条、马道头乡救助款发放花名表、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相互证实了庄占录以非访相要挟向马道头乡政府索取5万元的事实。6、庄占录2014年10月20日的收款证明、2015年3月13日收款条、2015年6月24日收款条、2015年7月10日取款条、2015年10月9日收款条与左云县公安局马道头派出所关于进京劝返庄占录情况说明、证人徐兵证言相互证实了被告人庄占录以不给钱继续在北京上访等条件相要挟向马道头乡政府索取现金共计4500元的事实。庄占录提供的其所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与本案无关,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判认为,被告人庄占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7月24日与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就马道头乡水磨湾煤矿欠发工资、退耕还林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收取人民币30万元,且出具息诉罢访承诺书后,继续上访、非访,并以此相要挟,非法向马道头乡政府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确认,故对被告人庄占录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庄占录多次敲诈勒索,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庄占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赃款五万四千五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庄占录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犯,由耕地亦荒地整十六年,二十八亩地一分未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受保护;上诉人的土地被侵占,收到生活救助54500元,不属于敲诈勒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正判处。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占录在上访反映煤矿工资、退耕还林补偿问题得到解决并出具息诉罢访保证书后,仍多次滞留在中南海附近再以要求解决退耕还林补偿问题为由无理缠访,多次受到公安机关书面训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以进京上访相要挟,多次向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索要所谓“上访救助金”共计5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被告人庄占录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意见,经查,在多次索要54500元前,被告人庄占录所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已向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再进京要求解决退耕还林补偿问题,已无合法事由,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庄占录以进京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多次向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索要所谓的“上访救助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无悔意,多次迫使左云县马道头乡政府给付其不法名目的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义军
审 判 员 董雁翔
代理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宁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