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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初85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8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

负责人:李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宜英

代理

审判员  岳晓艳

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福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