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刑初3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原晋源区金胜村蓝色海域网吧网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同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3时许,在太原市晋源区金胜村蓝色海域网吧内,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网吧收银员雷某某(刑拘在逃)将网吧收银台内的3300元现金及部分香烟盗窃。事后为掩盖盗窃的事实,又将网吧内的监控录像机、收费主机内存条及“旺旺吧”上网管理系统加密狗拆除。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数字硬盘录像机一台、台式机内存条二条、“旺旺吧”上网管理系统加密狗一个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薛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薛某某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4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晋源价认刑字[2015]3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薛某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购买网吧物品的收据2张;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在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其所居住社区认为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边晓婷
人民陪审员 伍 彧
人民陪审员 鲁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世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