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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317号

赵法举与赵立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法举,赵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赵法举,农民。被执行人赵立峰,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法举与被执行人赵立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赵法举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立峰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丙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