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392号
原告:翁志民。
被告:葛双剑。
被告:任志敬。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志民与被告葛双剑、任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志民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
翁志民与葛双剑、任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392号
原告:翁志民。
被告:葛双剑。
被告:任志敬。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志民与被告葛双剑、任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志民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