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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392号

翁志民与葛双剑、任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志民,葛双剑,任志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392号

原告:翁志民。

被告:葛双剑。

被告:任志敬。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志民与被告葛双剑、任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志民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