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字第979号

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与马忠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马忠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丁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委托代理人黄保周。被告马忠贤。委托代理人王跃华,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忠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河南黄河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杨 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