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邵茂锁,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了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第三人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有结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2015)威环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2015)威环执字第16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