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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执字第45-2号

鹤岗东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岗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鹤岗东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林区。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鹤岗东兴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需等待其他法院处理结果,故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白羽

审 判 员  李仲谦

代理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欣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