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鹤岗东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林区。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鹤岗东兴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需等待其他法院处理结果,故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白羽
审 判 员 李仲谦
代理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欣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