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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581号

邱国与吴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国,吴忠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1581号

原告:邱国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卞琴苏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吴忠彪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邱国诉被告吴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4400元(利息计算方式10000×2%×22个月=4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谈晓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卞琴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忠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吴忠彪尚欠原告邱国借款10000元及利息44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国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4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吴忠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谈晓丽

二○一六年五月六无代

书 记员  孙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