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5号申请人姜阳,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何星辉,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人姜阳与被申请人何星辉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何星辉所有号牌为鄂Se9669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姜阳并已提供担保。如果查封错误担保人姜阳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华衡兵所有号牌为鄂Se9669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