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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15号

姜阳、何星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阳,何星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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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5号申请人姜阳,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何星辉,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人姜阳与被申请人何星辉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何星辉所有号牌为鄂Se9669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姜阳并已提供担保。如果查封错误担保人姜阳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华衡兵所有号牌为鄂Se9669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