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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2号

廖玉兰与王楚海、马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玉兰,王楚海,马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2号

原告:廖玉兰,女,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2244。

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楚海,男,汉族,韶关市人,住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证号:×××1231。

被告:马美英,女,汉族,韶关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1825。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兰诉被告王楚海、马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玉兰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贤和

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

人民陪审员  刘诒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蔚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