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2号
原告:廖玉兰,女,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2244。
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楚海,男,汉族,韶关市人,住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证号:×××1231。
被告:马美英,女,汉族,韶关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1825。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兰诉被告王楚海、马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玉兰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贤和
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
人民陪审员 刘诒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蔚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