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执2号

伊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号

申请执行人:伊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