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86号申请人刘皋,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竣淞,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皋与被申请人董竣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董竣淞所有的,位于北安市自来水公司住宅楼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