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黄彰,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王爱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宋继武,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黄彰与XX、王爱武、宋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王爱武、宋继武在银行的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