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455-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经纬,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贲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孔悠悠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海曙非文服饰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3592-9)。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柳庄巷43号8-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贲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贲斐、孔悠悠、宁波海曙非文服饰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2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34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露露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吴辉?PAGE??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