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827号
原告: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
负责人:耿俊生,该行行长。
被告:程学红
被告:雷中君
被告:彭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诉被告程学红、雷中君、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