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305号原告潘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卢新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侯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