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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773号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刘玉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玺,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凯,男,系刘玉玺之子,住址同上。

上诉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刘玉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刘玉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刘玉玺分别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云

审 判 员  孟乐群

代理

审判员  韦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