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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404号

张万吉与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万吉,赵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404号

原告:张万吉,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现暂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赵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张万吉诉被告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万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张万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