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404号
原告:张万吉,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现暂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赵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张万吉诉被告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万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张万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