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詹爱月,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洁春,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詹爱月诉被告何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詹爱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1元,由原告詹爱月负担。
审 判 长 吴健
人民陪审员 林财
人民陪审员 高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