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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3319号

詹爱月与何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爱月,何洁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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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詹爱月,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洁春,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詹爱月诉被告何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詹爱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1元,由原告詹爱月负担。

审 判 长  吴健

人民陪审员  林财

人民陪审员  高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