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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377号

胡丽霞与王琴、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丽霞,王琴,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77号

原告:胡丽霞,女,汉族,住本市。

被告:王琴,女,汉族,住本市。

被告:钱军,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霞与被告王琴、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丽霞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