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77号
原告:胡丽霞,女,汉族,住本市。
被告:王琴,女,汉族,住本市。
被告:钱军,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霞与被告王琴、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丽霞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