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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执166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郭森勇、邱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郭森勇,邱俐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小梅(系申请执行人公司职员),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郭森勇,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邱俐凤,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森勇、邱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1950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抵押物难以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