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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092号

王体林与罗志军、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体林,罗志军,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王体林被执行人罗志军被执行人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瀚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王体林与罗志军、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罗军、甘肃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王体林劳务费10488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4889.5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大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智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