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826号原告穆世禄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穆世禄,男,汉族,1950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黄桷坪。法定代表人颜奕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世禄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佑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