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64号申请人张玉福,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张晓芳,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晓忠,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玉福、张晓芳、张晓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玉福、张晓芳、张晓忠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5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本法(曾用名张本发)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吕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苗政字第26-300055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5430555号】,由甲方张玉福继承,归甲方张玉福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