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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121号

郭连奎与吴立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连奎,吴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郭连奎,男,居民。被执行人吴立鹏,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