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郭连奎,男,居民。被执行人吴立鹏,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