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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588号之一

谢侠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侠(已死亡),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丁旸,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谢侠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侠与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侠已于2016年1月1日火化。另查明:丁方系谢侠的丈夫,孙启英系谢侠之母,丁旸系谢侠之女。丁方和孙启英已书面放弃继承遗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侠的遗产继承人丁方和孙启英书面放弃继承遗产,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丁旸作为遗产继承人,未放弃继承遗产,依法应当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谢侠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丁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民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泽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