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行审44号

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三喜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三喜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03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丛台路甲4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涛,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喜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喜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行政处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梁 钊

人民陪审员 王 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