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73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玉静 搜索“”
王某与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73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