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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736号

王某与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73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