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吴兆艳,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市。被执行人张治斌,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武艳,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吴兆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治斌、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兆艳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治斌、武艳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治斌、武艳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兆艳人民币262213.35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治斌、武艳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兆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峰
审 判 员 陈富友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