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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100号

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联系方式。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财产。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更名、过户、抵押,设置一切有碍执行的权利。查封期限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如要续封,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否则造成一切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