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蔡苗苗,农民。被执行人孙士冬,农民。申请执行人蔡苗苗与被执行人孙士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蔡苗苗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士冬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