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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恢65号

李立军与罗绍国、陈荣琴、刘续、曹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立军,罗绍国,陈荣琴,刘续,曹雪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军。被执行人罗绍国。被执行人陈荣琴。被执行人刘续。被执行人曹雪萍。本院执行李立军与罗绍国、陈荣琴、刘续、曹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绍国、陈荣琴、刘续、曹雪萍未履行(2014)鄂枣法刘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罗绍国、陈荣琴、刘续、曹雪萍的存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金     龙

审判员 陈     明     胜

审判员 郭群青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定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