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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860号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李秀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李秀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60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