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362号
原告:金国灿。
委托代理人:金光辉、胡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锋。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国灿与被告陈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