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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3362号

金国灿与陈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国灿,陈林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362号

原告:金国灿。

委托代理人:金光辉、胡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锋。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国灿与被告陈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