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肥城康纳明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孙业明,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肥城泰利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臧传利,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肥城利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臧传利,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续文。被执行人阴法中。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肥城康纳明胶有限公司,肥城泰利铸钢有限公司,肥城利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曲续文,阴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