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监1号原审原告西安新三盈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白涧,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原平有限公司原平煤炭集运站。住所地:原平市。代表人张利春,该集运站站长。原审原告西安新三盈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原平有限公司原平煤炭集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原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戴培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宇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