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006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学英。
被告:杨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志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媛,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乙。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光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