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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006号

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006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学英。

被告:杨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志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媛,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乙。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光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