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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4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罗金兵,刘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罗金兵,刘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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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54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负责人崔敏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兵,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兵,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丹,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