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54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负责人崔敏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兵,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兵,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丹,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罗金兵、被告刘丹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