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235号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佑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家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乐忠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470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