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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376号

张小东与张兆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小东,张兆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76号

原告:张小东,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张兆星,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东与被告张兆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东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