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76号
原告:张小东,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张兆星,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东与被告张兆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东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