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维洁。
委托代理人:张焕瑜,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宫鲁春,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程凯,该公证处公证员。
上诉人彭维洁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维洁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玲
审判员 李行
审判员 叶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成
书记员 张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