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647号原告尹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汉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