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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647号

尹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647号原告尹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汉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