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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960号

罪犯宋世杰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960号罪犯宋世杰,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赣榆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世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自2016年11月24日止。于2014年5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世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获得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悔罪书、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宋世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世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