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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608号

胡兴迪与徐日升、徐彩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兴迪,徐日升,徐彩仙,徐京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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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08号

原告:胡兴迪。

被告:徐日升。

被告:徐彩仙。

被告:徐京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迪诉被告徐日升、徐彩仙、徐京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胡兴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